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由地方財政部門與特定債權人按市場化原則協商開展,同時,各地針對2015年第一批置換債券額度的定向承銷發行工作,應該與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據《第一財經日報》獲悉,財政部、央行和銀監會5月8日下發《關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要高度重視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工作,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由地方財政部門與特定債權人按市場化原則協商開展,同時,各地針對2015年第一批置換債券額度的定向承銷發行工作,應該與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華創證券評論認為,從時間上看,政府要求8月31日前完成定向發行的額度,而且也注意到這是2015年第一批置換債額度,言下之意,可能還有第二批,甚至第三批。這和此前財政部的說法較為一致。實際上第一批1萬億,只是置換了2013年6月份為止的債務,在2015年到期規模的52%,那么還有48%也可能需要置換。
據記者了解,三部委還同時下發《2015年采取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操作流程》(下稱“《流程》”)。
《流程》指出,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的地方債暫不可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進行現券交易,可以通過試點商業銀行柜臺市場進行流通。地方債納入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和試點地區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的抵(質)押品范圍,納入央行常備借貸便利(SLF)、中期借貸便利(MLF)、抵押補充貸款(PSL)的抵(質)押品范圍,納入商業銀行質押貸款的抵(質)押品范圍,并按照規定在交易場所開展回購交易。
至于地方債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有銀行業人士向記者透露,定向和公開發行其實沒有明顯的區別,因為地方債作為利率較低的利率品,除銀行有需求外,其他的金融機構需求不大,銀行將是主要買家,消化地方債的供給也主要依靠銀行。
對于將地方債納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抵押品范圍以及央行的SLF,MLF和PSL的抵押品范圍的安排,上述銀行業人士還透露,這是央行為了地方債的順利發行而做的制度安排。
華創債券固定收益團隊認為,地方債具有抵押能力,并不代表地方債可以自由的融資。實際上,不管是PSL,還是SLF、MLF等工具的運用,商業銀行都只有申請的權利,但是具體投放規模是多少,利率是多少,并不取決于商業銀行,而完全由央行說了算。
華創證券還認為,而且目前商業銀行并不缺少抵押品,畢竟商業銀行持有國債規模超過9萬億。地方債是否具有抵押能力,實質上并不影響商業銀行找央行借錢的能力。因此,地方債盡管具有抵押能力,但是融資的規模,利率仍取決于央行對流動性的缺口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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